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社區管理辦法;
2、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區實施管理;
3.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6.有權聘請特許經營公司(如保潔公司、保安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用其收入補充區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1]中的義務主要包括:
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並經業主委員會通過;
4、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