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第七條是指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壹)資料費:指圖書(含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復制、翻印和翻譯費、專用軟件購置費、文獻檢索費等。在項目研究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2)資料收集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資料購買、資料分析及相應的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3)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調查研究所發生的會議、交通、住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和港澳臺專家來大陸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直接費用不超過20%的,無需提供預算計算依據。(4)設備費用:指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設備及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租用其他單位設備等發生的費用。應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現有設備的享受、租賃和升級。(5)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研究的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6)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聘用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研究人員和研究助理的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標準參照當地科研技術服務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和項目研究中承擔的任務確定,社會保險補貼費用計入勞務費。勞動預算應根據項目研究的實際需要進行編制。(七)印刷出版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印刷費、階段性成果的印刷費和出版費等。(8)其他費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在編制預算時應單獨列出並核定。直接費用納入責任單位統壹財務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