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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商業秘密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根據該法,行為人不得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行為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概念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法律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根據該法,行為人不得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行為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罪如何量刑?

1.《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屬於侵犯商業秘密。

3.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4.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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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