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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疫情防控通行證怎麽辦理

1.需要辦理電子緊急通行證的企業(個人),應當向市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提出申請;

2、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區(市)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按照“誰審批、誰發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審核符合要求後;

3.將人員信息輸入平臺。申辦成功後,申請人可登錄相關平臺,顯示電子緊急通行證。其辦理條件為:承擔城市基礎運行保障、醫療保障、防疫等任務的人員。與城市基本運行和疫情防控相關的車輛憑臨時車輛通行證保障通行。車輛臨時通行證的申請由市保供企業向市有關部門或區(市)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提出,經市有關部門或區(市)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審核後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