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從事評標等相關工作的人員。
上述人員構成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專家庫(以下簡稱“省評標專家庫”)。省級評標專家庫由市、縣(市、區)分庫組成,評標專家按工作或居住地進入市、縣(市、區)分庫。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評標專家的認定、動態評估以及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專家的管理部門。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省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省級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評標專家的資格審查和遴選,指導和監督全省評標專家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市、縣(市、區)評標專家子庫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各市、縣(市、區)招標監督機構負責本地區評標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申報評標的本地專家資格的初審和推薦以及評標專家子庫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二)負責監督評標專家的遴選和確定;
(三)負責本地區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壹)接受招標人的邀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獨立審查招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預;
(三)接受參與評標活動的勞動報酬;
(四)對評標專家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令號七部委的12),應當主動回避;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用人單位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六)參加招投標監督機構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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