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到底是什麽意思?簡單來說,如果我是壹個新聞客戶,那麽有壹個記者采訪了我。這位記者屬於壹家媒體機構。我們做了這個新聞采訪,然後就有新聞了。消息出來後,在各個平臺傳播,除了我自己的平臺,就是在我的報紙或者紙質報紙的這篇文章的發布頁面上發布的。我不需要被那些社交平臺懷疑。無論是臉書還是其他社交平臺,他都會給我錢來轉這條新聞,相當於買了我的授權。
之前,臉書停止了相當長壹段時間,並停止了澳大利亞當地居民和新聞機構在其上發布內容。因為這是沖突,他們認為不應該給錢,但當地政府做出決定後,這個新法律應該給錢。最後,臉書妥協了,因為手臂永遠不能被扭曲。如果妳想在這個地區發展,妳必須和當地政府達成壹致。如果和當地政府的意見有沖突,就不能發展。雖然臉書是壹個非常大的企業,有很大的影響力,但很明顯,妳必須在這裏妥協,而且不僅是包括谷歌在內的大公司選擇了妥協。
不確定是不是也應該參考國內引進這個法律制度,因為國內傳播新聞的app太多了。如果真的是網上,這個消息的傳播不會像以前那麽廣泛,因為別人花錢傳播別人,妳花錢傳播了嗎?不花錢,人家就向官方機構申請仲裁,妳發個消息還是要賠錢的。雖然是流量的壹部分,但是妳要支付版權費,這也是壹個較高的成本。到時候,國內的新聞市場可能會徹底改變。
這項新法律有利也有弊。好處是讓新聞的傳播變得不那麽復雜,壞處是會抑制新聞傳播的積極性,因為新聞本來就是要快速傳播的,但同時如果妳要付出壹些費用,就不會有那麽快的傳播速度。當然,這也抑制了虛假新聞的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