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功能空間的外墻、隔墻、地面、門窗的隔聲性能優於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中規定的下限。主要功能空間的室內噪聲級優於標準中的低限要求。
合理安排建築的平面布局和空間功能,采取措施降低排水噪聲和管道噪聲,減少相鄰空間的噪聲幹擾和外界噪聲對室內的影響。
宜根據聲學環境的不同要求劃分各類房間;產生較大噪聲的機房等噪聲源空間宜布置在中心位置,遠離辦公室、臥室等有安靜要求的房間。當布置在有條件的地方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音和減振措施。噪聲源的位置還應滿足以下要求:1,噪聲源宜設置在地下;
2.宜避免將水泵房、配電房等噪聲源設置在房屋正下方;
3.電梯機房和電梯井應避免與有安靜要求的房間相鄰;
4.產生噪聲的衛生間等輔助用房宜集中布置,上下樓層對齊。
下列場所的天花板、地板、墻壁、門窗應采取吸聲隔聲措施:
1,學校、醫院、賓館、寫字樓等公共建築的走廊、大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2、車站、體育場、商業中心等大型建築密集場所;
3.空調機房、通風機房、發電機房、水泵房等有噪聲汙染的設備用房。
受條件限制,產生較大噪聲的電梯機房、管道井等噪聲源空間與有安靜要求的空間相鄰時,應采取以下隔聲減振措施:
1,噪聲源空間的門不宜直接開向有安靜要求的使用空間;
2.噪聲源空間與有安靜要求的空間之間的墻壁、地板、門窗應隔音。
3.噪聲源空間的墻壁和天花板應進行吸聲處理;
4、電梯等設備應采取減振措施。
公共建築中的重要房間、多功能廳、廳堂應設計專門的聲學,以滿足相應的功能要求。
對於產生振動的設備,基礎應采取減振措施。
住宅、學校、醫院等有聲環境要求的房間應采用浮動地板、彈性表面、隔聲吊頂、阻尼板等措施,加強地板撞擊聲的隔聲性能;
1、采用地板輻射采暖時,應結合地板輻射采暖保溫層,加強地板沖擊隔音性能;
2、浮動地板的減震墊應沿墻高出不少於40mm高。
當建築物毗鄰城市交通幹道時,應采取措施降低噪聲影響:
1.應加強外墻和門窗的隔聲性能,以滿足《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的相關要求。
2、走廊、衛生間等輔助用房應設在毗鄰主要道路的壹側;
3.合理利用建築裙房或底部凸出設計遮擋道路沿線交通噪聲,建築朝向交通主幹道的寬度不宜過寬。還可以利用聲屏障等設施阻擋交通噪音。
當建築采用輕型屋面時,應采取鋪設阻尼材料、設置吊頂等措施防止雨噪。
當排水管布置在室內主要功能房間附近時,應采用降噪管道或降噪構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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