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是否征收所得稅以及如何計算的問題,具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新股東的身份證明”。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股權發生變更,應先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再就個人股權轉讓事宜主動向地稅部門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船舶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20%,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款“財產轉讓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取得股權支付的金額-轉讓期間)(關於原值和費用的確定,納稅人必須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憑證。另外,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產權轉讓的文件,雙方也要按約定價格(所含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繳納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買賣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金屬、資源開采權等投資品取得的收入,全部計入生產經營所得。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 以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斷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收入屬於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收入。按照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先分後稅的原則,對於個人投資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按照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壹些地方為鼓勵股權投資合夥企業,關於個人合夥人在合夥股權基金中取得的收入,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收入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的通知》(滬金融辦〔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適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5%-35%的應稅項目,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的應稅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的地方對股權投資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統壹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北京市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個人合夥人在合夥股權基金中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隨著《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65 438+0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範的稅收優惠政策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65 438+04]62號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指出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自行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