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相互尊重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第四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自願、無償地幫助他人、服務社會、保護自然的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獲取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和其他資源,自願參加誌願服務的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
(壹)依法登記,專門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組織誌願服務活動的機關、非營利機構、社會團體和公益機構。第五條誌願者及其誌願服務應當受到尊重。倡導和鼓勵公民和社會各界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第六條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和促進誌願服務的發展,將誌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縣(市)區誌願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機構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誌願服務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誌願服務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誌願服務經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持和指導誌願服務。第七條每年3月5日所在周是全市誌願服務活動宣傳周。第二章誌願者第八條鼓勵個人向誌願服務組織登記,成為註冊誌願者。第九條誌願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誌願服務能力。第十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三)獲取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和培訓;
(四)獲得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五)請求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幫助解決誌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優先向誌願者組織和其他誌願者提供幫助的權利;
(七)監督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拒絕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服務;
(九)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壹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誌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制度;
(二)參加誌願服務組織的教育培訓,接受誌願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誌願服務工作;
(三)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隱私等權利,不得泄露在參與誌願服務過程中了解到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受法律保護的信息,不得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因故不能繼續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提前告知誌願服務組織;
(五)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費用、收取報酬、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誌願者身份從事與誌願服務活動要求不符的行為;
(七)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聲譽和形象;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二條符合誌願服務組織章程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成為誌願服務組織的團體成員。第十三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建立誌願者登記制度,為誌願者發放標誌和證書;
(二)組織和指導誌願服務活動;
(三)負責誌願者招募、培訓、服務記錄、考核、表彰等工作,發布誌願服務相關信息;
(四)對誌願服務內容進行風險評估,為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籌集、接受、使用和管理誌願服務經費和物資;
(六)開展誌願服務的宣傳交流活動;
(七)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