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條?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規定,汙染環境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125條?在公共場所、路邊或者通道挖坑、維修或者安裝地下設施,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26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127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28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129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130條?二人以上侵害他人權利的,負連帶責任。
第131條?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
第13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第138條?訴訟時效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139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141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