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出育齡人員申領婚育證明的條件和程序。
1.凡戶籍在本轄區18-49周歲的育齡人口,外出到金水、管城、二七、中原、蟒山區行政轄區以外的地區,外出前必須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外出手續。
2.辦理婚育證明,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轄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領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並如實填寫。
3、申領《婚育證明》,應向計劃生育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
(2)村(居)委會或其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證明。
(3)本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兩張。已生育子女的,還應提交手術單位和患者計生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證明。有計劃外生育的,還應提交處理落實證明。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計劃生育部門暫緩或不予辦理《婚育證明》:
(1)申請人未按本指引第三條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人拒絕執行計劃外生育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婚育情況的。
5.婚育證明和居民身份證同時有效。
6.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轉讓和塗改。婚育證明遺失或者嚴重損壞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註銷原婚育證明。
7.申請人為已婚育齡婦女的,應當與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並自領證之日起每三個月寄回壹份由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取得農業獨生子女出生證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