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功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人力資源服務和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研究全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發展規劃並提出建議;
3、承擔本市人力資源市場開發管理的輔助性和事務性工作,承擔大型公益性人才服務活動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4.承擔本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服務標準化、信息化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
5.負責本市優秀人才發展相關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承擔本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博士後管理等具體事務和服務;
6、承擔全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崗位培訓的具體工作;
7、開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選拔的評價服務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選拔的具體實施;
8、開展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壹條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