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我國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法律法規還處於建立框架的過程中,體系有待完善,特別是法律和高層次的規定還相當匱乏,規定過於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涵蓋多方面法律關系的調整。現有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從法律上界定了房地產中介行業的商事性質,即每壹個依法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之分。但是,從法律本身來看,該法具有濃厚的行政法色彩。除了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設立外,並未將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置於民商法的調整範圍,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未深入涉及。
2.缺乏專業人才,影響產業升級。
21世紀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房地產中介服務涉及面廣,綜合性強,涉及面廣,是多學科知識綜合能力的體現。因此,要勝任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僅需要精通房地產業務、房地產法等方面的知識,還需要具備較強的獲取和分析各種信息的能力以及較強的溝通能力。但由於房地產中介行業在國內屬於新興行業,從業人員資質認證制度不規範,大部分趕工作的人都沒有相關工作經驗。雖然他們中的壹些人獲得了執業證書,但他們經常在低要求的制度環境中誤入歧途——過度追求商業利益,不講誠信,為吸引客戶而作弊等。,大大降低了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公信力。
3.中介行為不規範。
中介機構的不規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主體資格不合法,無證經營、未經登記驗證從事中介業務的現象時有發生;(2)不按標準收費,太隨意,收費項目太多,太亂,收費中亂用票據,不區分服務收費和業務收費;(3)機構管理混亂,沒有起碼的規章制度,沒有財務機構,沒有賬目,有的既沒有固定人員,固定場所,也沒有經費。是名副其實的“三無”企業。這些“三無”機構的存在,擾亂了市場秩序,敗壞了房地產中介行業的聲譽和社會形象。
4.中介機構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有待加強。
公平性和服務性是中介的本質特征。但目前很多中介缺乏職業道德,只把盈利作為經營的核心,壹切經營活動都是以盈利為目標,服務意識淡薄。在利益的驅動下,他們只要賺錢就什麽都做,失去了客觀公正的立場,迎合客戶的壹些不正當要求,向客戶提供虛假的驗資評估報告,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也侵犯了生產。
5.行業監管不力
目前無論是政府房地產部門的直接監管,還是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都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由政府直接監管,面對大量的中介和糾紛,不可能事事都做到細致,客觀上存在導致腐敗的尋租空間;在行業協會監管下,由於行業協會地位不明確、行動空間有限、立法滯後等原因,也存在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