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口給予壹定現金救助,以保證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對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口給予相應補貼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標準的三個基本要素。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享受這壹待遇的家庭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村);
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
3.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村)(不含五保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九條* *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第二十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本人自願,經團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服現役實行分級服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年齡不超過55歲。
士官分級服役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