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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信息公開的內容

國土資源部信息公開規定的範圍,適用於部機關各部門、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和部授權或委托的直屬單位在履行行政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國土資源部信息公開條例的範圍是什麽?

第九條根據《條例》的規定和部的職能,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壹)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規劃;

(三)國土資源統計信息;

(四)部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行政審批程序;

(七)國土資源管理的部門、程序、時間和地點;

(八)掛牌督辦的重大、典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國家土地督察公告和國家土地督察年鑒;

(九)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其他與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等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十)部的設立及其職責和職能;

(十壹)幹部任免和公務員錄用、調動、選拔;

(十二)在制定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編制重要規劃過程中,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並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部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壹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能對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3)內部討論、研究或評審的過程信息和內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建立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主辦單位按照“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按照部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進行保密審查,凡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得公開;主辦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提交部安委會辦公室研究確定。

為推進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規範化,服務人民生活、生產、經濟和社會活動,保障公民隨時獲取國土資源政府信息,國家開展了壹系列信息公開工作。功能廣泛,涵蓋方方面面,建立保密審查制度,讓機關等機構有公開信息的保障,讓人民放心。只有把征地拆遷信息公開,才能讓人們知道事情的具體情況,才不會阻礙征地拆遷,減少糾紛。當然,人們也可以要求政府公開征地拆遷信息,並通過某種方式傳達給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