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查投標單位的資格;
(二)審查招標文件;
(三)組織審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談判,批準中標通知書;
(五)監督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七)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第五條施工招標、投標不受地區和部門的限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的原則。第二章招標第六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壹)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築和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築工程;
(二)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安裝和管道敷設工程;
(三)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裝飾工程和土方工程。
限額以上項目提倡招標。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主決定:
(壹)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海外捐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於保密、搶險救災的;
(三)該工程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四)中小型水利和小水電工程。第八條施工單位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組織編制招標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格的能力;
(五)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二)至(五)項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咨詢、監理等單位進行招標。第九條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招標文件的編制和評標、定標方法;
(二)參與合格投標人的評選;
(三)組織招標活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設項目已經計劃、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二)已辦理建設工程報建登記;
(3)施工所需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第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的方式進行。
公開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公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單位向選定的施工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參加人員不少於三人。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工期緊迫的特殊建設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後,選擇兩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談判,並報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除基礎工程、二次裝飾工程、專業設備安裝工程等因特殊原因可以實行分項工程招標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標。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向招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申請;
(二)按規定編制投標書,並提交招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書;
(4)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申請投標;
(五)選擇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收取投標保證金;
(六)招標單位召開招標會議;
(七)在約定時間內遞交投標書,招標單位將統壹包裝並當眾密封,經投標單位代表共同簽字後,由招標單位負責保密保管;
(八)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並報招標管理機構審批;
(九)招標管理機構會同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
(十)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議;
(十壹)評標小組組成後,招標單位根據評標小組的意見確定中標人;
(十二)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經招標管理機構批準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