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肝腎移植術後患者每月服用的抗排異藥物最高支付限額由第壹年3500元提高到5000元,第二年4500元,第三年及以後4000元;
2.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等10慢性病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每年只扣除壹次,符合居民醫保支付範圍的費用按50%報銷。
3 .患多種慢性病的,以最高支付限額病種為基數,每增加壹個病種增加支付限額標準200元。
4.1周歲以下的新生兒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生兒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器官移植醫療費用報銷規定
1.器官移植術後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的人員,必須是省級財政全部補助單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2、參保人員進行器官移植手術,術前應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如參保人員手術前,需攜帶手術的相關資料到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3.器官移植術後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患者的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參照37種慢性病患者報銷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