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鐵地下工程、出入口、通風亭的耐火等級為壹級..
2、地下車站管理室宜布置在壹端。管理室區域應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該區域站廳與站臺之間的人行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3.地鐵與地下、地上商場等地下建築連接時,必須采取防火分隔設施。
4.地下車站站臺和站廳的乘客疏散區域應劃分為壹個防火分區。其他部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使用面積不應大於1500 ` m ^ 2。地面站不應大於2500平方米。
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由耐火極限為4h的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隔開。當防火墻設有觀察窗時,應采用丙類和甲類防火玻璃。
註:消防泵房、汙水泵房、蓄水池、廁所、盥洗室的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
5.地下車站的行車值班室或車站控制室、變電所、配電間、通信信號間、通風空調間、消防水泵間、滅火劑氣瓶間等重要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建築吊頂應采用不燃性材料。隔墻上的門窗采用甲級防火門和甲級防火窗。
6.在站廳與站臺之間的樓梯處,宜設置防煙豎墻,防煙豎墻下邊緣至樓梯踏步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3m。
7、車站站臺、站廳、出入口樓梯、疏散通道、封閉樓梯間等客流集散部位,以及設備、管理用房,其墻面、地面和頂部的裝修材料,以及廣告燈箱、座椅、電話亭、售票亭等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同時,裝修材料不應采用石棉、玻璃纖維制品和塑料制品。
8.當防火卷簾與建築構件之間的縫隙以及管道、電纜、風管穿過防火墻、樓板和防火隔墻時,縫隙應用防火密封材料填充。並應達到防火分區的耐火極限。
9、地下車站防火分區(人口密集區)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車站站臺和站廳防火分區的消防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且應直接與車站外部空間相連。
(2)其他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其中壹個安全出口應直接與外部空間相連。與相鄰防火分區連通的防火門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井梯和垂直電梯的出入口不得作為安全出口。
(3)與車站有關的地下商業和其他公共場所,以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應符合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10,平臺公共* * *區的任何壹點距離疏散樓梯或通道口不得超過50m。平臺兩端應設置到達區間的樓梯。
11.公共區域的付費區和非付費區的圍欄處應設置疏散門。
12.正常情況下,用於人員疏散的樓梯和自動扶梯的疏散能力按90%計算。
13.出口樓梯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確保在長期高峰客流期間,壹旦發生火災,所有列車上的乘客和在站臺上等候的乘客和工作人員能在6分鐘內疏散出站臺。
14、安全出口、樓梯和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員疏散的出口樓梯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按本規範第8章站房的有關規定計算。
(2)車站設備及管理用房區的出口、樓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符合下列要求:(1)地鐵車站設備及管理用房區的出口、樓梯應為1.0m;;1.2m;為單側布置房間的疏散通道;雙面房間的疏散通道為1.5m。
(3)設備及管理用房的附屬門與最近的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35m,位於封閉通道兩側或末端的房間之間的最大距離不得超過上述距離的1/2。
15,地下通道長度不應超過100m,如超過,應采取措施滿足人員疏散的消防要求。
16.當兩條單線區間隧道之間的隧道相幹長度大於600m時,應設置聯絡通道,通道兩端應設置雙向開啟的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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