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原則
(1)我國對國有資本投資項目的投資控制采用投資預算審批制。國有資本投資的項目原則上不能超過批準的投資預算。因此,當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預算時,招標人應報原預算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2)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進行招標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可以設置標底。當招標人不制定標底時,招標人應編制招標控制價,以利於客觀合理地評價投標報價,避免哄擡投標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與受委托編制標底的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編制招標文件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3)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招標人編制並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相當於招標人的采購預算,要求不能超過批準的概算。因此,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在項目招標時能夠接受投標人報價的最高價格。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國有資金項目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的有關規定。例如,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廢標...(3)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對於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投標人的投標價格不能高於招標控制價,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2、國家或省、行業建設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方法;
3、建築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相關要求;
5.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標準、規範和技術資料;
6、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未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的市場參考價格;
7.其他相關材料。主要指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和常規施工方案等。
根據上述依據,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采用的計價標準和政策為國家或省、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計價定額及相關政策規定;
(2)采用的材料價格應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通過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材料單價,未公布工程造價信息的材料的材料價格應通過市場調研確定;
(3)國家、省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計價的費用或標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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