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工人和城鎮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的知青),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城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對確因長期病殘生活不能自理,在農村又無親屬依靠的,可允許在城鎮落戶。
2.農村的城鎮職工父母,不允許遷入城鎮。如果沒有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城市或城鎮投靠子女的,可以允許落戶。
由城鎮職工在農村寄養的未滿15周歲的子女,或在農村無親屬的未滿15周歲的子女,可準予在城鎮落戶。
3.按照國家規定調入的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城鎮隨職工吃商品糧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招收分配的職工和學生,允許落戶。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從農村招用的工人、農民,不準遷入城鎮。
4、按照國家規定批準退休的職工,需要回城市、城鎮安家的,要允許落戶。
5、經批準休學、退學,符合國家規定回城市、城鎮老家的,允許落戶。
6.下鄉知青因疾病或家庭困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回城鎮老家的,經市縣下鄉知青辦公室批準,準予落戶。
7.被調到高原地區工作的員工,其家庭成員因氣候不適應或無法與他們壹起照顧他們或與親戚壹起撫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而需要遷回城鎮和農村地區,將被允許定居。
8、復員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本著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經市、縣復員軍人安置辦公室同意,可在本市城鎮落戶。
9、軍隊幹部家屬的戶口轉移,按照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10,自由流動人口要勸阻,動員返鄉。對從人口稠密地區遷到邊遠人煙稀少地區農村、參加生產隊勞動的自流人口,應允許落戶。
11.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清理出去的職工,其家庭符合城鎮釋放清理條件的,經有關用工單位事先與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憑省級和地方公安機關勞動改造部門出具的證明,準予落戶。
擴展數據:
辦理深圳戶口需要攜帶的材料有:辦戶口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1,合法居住使用的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業主身份證、戶口本;
2.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壹個月內換成有效的房產信息查詢表(市、區房屋登記中心出具,下同);
3.正在辦理房產證的,應換成房款單復印件(驗原件)。
4、兩個月內收費占用通知單或水(電)繳費清單。
深圳政府在線-國務院關於批轉公安部辦理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