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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小區電梯裏玩滑板導致他人骨折誰負責?

近日,在安徽淮南,壹個小孩獨自在壹棟居民樓的電梯裏玩耍。惡作劇操作導致電梯故障。幸運的是,沒有人受傷。事後,家長積極配合物業,主動帶孩子認錯,賠償電梯損壞及維修費用1200元。民警還對孩子們進行了安全教育。

任何人都可以有壹個“熊孩子”。壹不小心,“熊海子”就可能惹上麻煩。那麽,熊海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由誰承擔?65438年2月22日,銀川中院審結了這樣壹起典型案件。

壹天,蘇小小(化名)在小區門口的活動廣場玩滑板。當她站在靜止的滑板上喝牛奶時,11歲的李曉明(化名)突然踩在蘇小小身後的滑板上,導致蘇小小摔倒,右臂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尺骨橈骨開放性雙骨折,需要住院手術。事後,蘇小小父母多次與李曉明父母協商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曉明系踩在蘇小小站著的滑板上受傷,對蘇小小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蘇小小相應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因李曉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獨立財產,故本案中應由其父母承擔民事責任。故判令李曉明父母賠償蘇小小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57萬元。李曉明家屬不服,上訴至銀川中院。

銀川中院經審理認為,李小明踩踏蘇小小所站的滑板,導致其摔倒。其行為與蘇小小的損害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蘇小小相應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本案中,李曉明出生於2008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法院判決其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借此案,法官提醒家長,壹定要看好自己的“熊孩子”,不然分分鐘就成“背鍋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