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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主體是商品經濟的經營者,這是具體的,而行賄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其範圍比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範圍更廣。

(2)受賄對象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權的對象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更重要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受賄罪的客體是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界限的大小及其在受賄中所起的作用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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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南通宣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壹案。

為了銷售產品,擴大業務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向客戶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支付回扣似乎是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潛規則”,但這種行為構成犯罪。日前,崇川法院審理了首例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行賄公司和負責人均受到法律懲處。

上海某新材料公司南通技術服務部,負責在南通銷售感光材料,並提供技術服務。南通通州、海門、開發區印染企業相對集中,感光材料是印染企業的重要原料。作為負責人,徐在南通工作多年,對這個行業相當熟悉。但是行業競爭的壓力無處不在。

為了“穩定”客戶,有時為了及時收取貨款,徐從2008年開始向壹些印染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支付不同數額的“信息費”作為回扣。

據查,收受回扣最多的人先後收受“信息費”65438+萬余元,而徐某乙送的回扣達55萬余元,涉及18企業20名員工。

去年7月,從朋友那裏得知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徐不安,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審理,法院以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上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技術服務部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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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江蘇網-南通宣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