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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咨詢工程師(投資)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範執業,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咨詢行業健康發展,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咨詢工程師(投資),是指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的人員, 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 第三條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其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質量關系到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投資建設的質量和效益以及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第四條咨詢工程師(投資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第五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國工程咨詢業的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業的發展。

中國咨詢委員會是工程咨詢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全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按照咨委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工作,並接受咨委會的監督檢查。第六條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包括註冊服務、執業檢查、繼續教育及其他管理事項。第七條咨詢工程師(投資人)應當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掌握與工程咨詢相關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政策,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咨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國咨詢委員會另行制定。第二章註冊服務第八條取得等級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選擇壹個且只能選擇壹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執業單位不具備工程咨詢資質的,符合註冊條件的,取得註冊前資質,有效期壹年。第九條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延續登記和註銷登記四類。第十條註冊服務每年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和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委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第十二條註冊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初審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十三條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提出初審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中國顧問委員會。中國顧問委員會將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註冊並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第壹節初始註冊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其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註冊。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壹)公路;(二)鐵路;(3)城市軌道交通;(四)民用航空;(5)核能;(六)核工業;(7)水和電;(8)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壹)石油和天然氣;(12)石油化工;(十三)化學醫學;(十四)建築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學;(十七)通訊信息;(十八)廣播電影電視;(十九)輕工業;(二十)紡織和化學纖維;(21)鋼鐵;(22)有色金屬冶金;(23)農業;(24)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勘察和巖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根據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供熱、園林建築、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申請);(30)建築;(三十壹)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與經濟;(三十三)其他(根據旅遊工程、商品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扶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