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大會決議批準轉讓;
2.簽署轉讓協議;
3.填寫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4.變更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銀行信息。
公司轉讓是指公司在不解散的情況下,將其全部經營活動(包括全部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壹個企業(以下簡稱接收企業),以換取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代表接受企業的資本,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原則上,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應劃分為公允價值出售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壹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第壹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