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其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數據
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利害關系人”。在建築物區分中,建築物外的業主如果聲稱對自己有利害關系,應證明自己的房屋價值和生活質量已經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根據《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相關規定,放寬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審查要求。將住所作為行政辦公和通信用住所,從事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經營的電子商務、設計規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等活動的市場主體,在辦理工商登記時無需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用途,免於提交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住所用於行政辦公、通訊的,工商部門應當在營業執照“住所”處標註“限於行政辦公、通訊”。
重慶市政府網-居民小區違規開公司,外來人員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