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頒布的《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被告被起訴。
3.《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即業主委員會有權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
4.司法實踐證明,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請示》的批復(2002年民利塔字第4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紙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專項費用、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物業管理用房、商品房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