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在未交付的情況下發生損毀/損壞,主要損失由開發商承擔,因為房屋的風險並未轉移。對於已經簽訂購房合同的業主,由於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終止。貨款應全額返還,造成的其他損失理論上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對於尚未交付的樓盤,購房者無需擔心。通常,問題是由開發人員承擔的。如果交付時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可以選擇拒絕收房。所以,主動權在我們業主手裏。
2.房屋已被收回抵押,債權關系依然存在。
目前,按揭占購房者的壹半以上。更多業主關心的是,被抵押的房子如果在災難中受損,如何處理。從法律上講,房屋只是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物的滅失並不會導致債務人與債權人關系的終結,銀行會繼續追索貸款人剩余的貸款。
至於有沒有調整,要看政府具體的救災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也表示,央行正在與有關部門積極研究災區房貸還款。
3.購買了房屋保險後,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進行賠付。
對於災後買了家保的人能否獲得賠償,法寶律師表示,要看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目前常見的房貸險基本不承保房子在地震中的損失。即使保險公司願意賠付,首先受益的還是銀行。但是面對地震等自然災害,很多個人承受不起損失,保險是比較可行的選擇。
4.如果對災後房屋質量有疑問,請找機構鑒定。
在自然災害之後,壹些建築被嚴重損壞。如果懷疑有質量問題,應該怎麽做?法鮑律師認為,業主壹般在房屋通過綜合驗收後再收回房屋,這說明檢測部門對房屋質量的認可。如果業主有疑問,可以請有資質的房屋質量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如果認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通過起訴,由法院設立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果房屋質量存在結構安全問題,業主可以要求退房,如果只是普通質量問題,可以要求開發商維修。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解釋》第十壹條第壹款也規定:“房屋轉移占有的,視為房屋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所購房屋的毀損、滅失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別協議,這壹原則就應適用於風險隨交付轉移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註意準確理解交付作為風險轉移的標準:
第壹,風險轉移的適用必須以法律沒有其他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為前提。
第二,交付必須基於有效銷售合同的履行。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占有標的物的,視為交付。
第三,風險的轉移作為轉移占有的交付而完成,不需要涉及買受人是否認可出賣人的履行或者標的物的質量。
第四,風險轉移獨立發生,與所有權轉移無關。即使保留所有權的交付,或者未經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標的物脫離占有,或者出賣人交付後未能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也不影響風險的轉移。第五,事物的缺陷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具體來說,如果開發商尚未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房屋在地震中受損或丟失,由開發商承擔風險;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的,由購房人承擔不利後果。
中國法院網-地震造成商品房毀損、滅失的幾個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