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以下是我的浙江溫州戶口登記指南,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到妳!
適用範圍:
新《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在溫州市區(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洞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瑞安市、樂清市、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居住的人員。
現役軍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省居民的居住登記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處理平臺: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記、變更和註銷,以及居住出租屋信息的采集、修改和註銷;
居住證的申領、發放和簽註主要使用“浙江省流動人口IC卡居住證管理模塊”系統。
溫州外來人口居住登記
(1)信息要求
公安派出所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登記流動人口居住信息時,應當將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戶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務場所、政治面貌、教育背景、婚姻狀況、生育狀況、從業情況、社會保障、聯系方式等信息納入其中。
(二)註冊範圍
1.流動人口擬在溫州市區或者縣(市)居住三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三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手續。
2、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申報居住登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其近親屬申請居住登記。
3.在賓館、酒店等經營性服務場所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在學校(含培訓機構)寄宿學習、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等已登記身份信息的流動人口,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上述有關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的人員信息報送相應的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其中,學校(含培訓機構)和救助站報送的人員登記信息,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信息錄入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統,協助相應單位實施動態管理。
4.在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近親屬家中居住且居住不滿30日的流動人口,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3)所需材料
1.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如實填寫《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明,以及本人近期照片和本市居住證明。居住證明包括:
(1)自購住房居住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復印件(驗原件);
(3)住單位宿舍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宿舍證明;
(4)住親戚家的,須提供親戚出具的寄宿證明;
(5)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2.流動人口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照片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采集與其身份相關的信息(包括照片、指紋、DNA樣本等。).代為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供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四)登記和受理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指導其填寫《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逐項核對登記事項,認真核對相關材料。材料齊全、信息準確的,應當當場辦理,並將人員信息錄入“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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