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火車、輪船和汽車只限攜帶下列物品:
1,5個氣體打火機,20小盒安全火柴。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100 ml酒精和冷燙精華。不超過120ml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槍證件的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佩帶的槍支和子彈。
4.20只新生小雞
《火車站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中規定:第三條?不得攜帶以下器具: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管制刀具如單刃、雙刃刀;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砍刀、刀具、屠夫、斧頭等鋒利鈍器;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槍、眩暈槍、射釘槍、防衛者、弓、弩等用具。擴充信息《鐵路安全管理規定》規定:第六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布旅客、列車工作人員和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第八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息通報制度和協調機制。鐵路運輸企業難以自行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時,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第八十壹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離人員和設備,停止作業;重大安全隱患消除後,方可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