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三星級酒店按消費總額的10%收取。
2.四星級酒店按總消費的10%至15%收取。
3.五星級酒店收取消費者消費總額的15%至18%。
星級飯店是經國家(省)旅遊局評定的,能夠在夜間向旅遊者提供餐飲及相關服務的住宿設施。根據不同的習慣,又分別稱為賓館、酒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俱樂部、大廈、中心等。需要達到壹定的條件和壹定的規模。
獲得的星級表明酒店的所有建築、設施和服務都處於同壹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標準分為壹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
第四條飯店星級主要反映不同層次遊客的需求,表明建築、裝修、設備、設施、服務項目和服務水平與這種需求的壹致程度以及飯店全體客人的滿意程度。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立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遊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旅遊(涉外)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具體負責本地區壹星級和二星級飯店的評定工作。評定結果應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當地三星級飯店初評後,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確認,並負責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推薦四星級和五星級飯店
第十四條飯店獲得的星級表明飯店的所有建築、設施、設備和服務處於同壹水平。如果壹家酒店由幾棟設施設備標準不同的建築組成,酒店星級評定機構會根據每棟建築的實際標準評定星級。星級評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不得繼續使用同壹飯店名稱,否則該飯店的星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