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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應稅行為的免稅範圍是什麽?

跨境應稅服務免稅範圍根據36號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9號),下列跨境(含香港、澳門和臺灣省)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1)項目在國外的施工服務。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為施工地點在海外的項目提供的施工服務屬於項目的海外施工服務。

(二)國外項目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和礦產資源的境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為客戶參加境外會議展覽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場地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具有海外存儲位置的倉儲服務。

擴展數據:

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和實施稅收政策的需要,針對個別和特殊情況的免稅條款。這種免稅壹般是稅法中不能或不應壹壹列舉的政策措施,或者是經濟形勢變化後作出的補充免稅條款。

這種免稅壹般由稅收立法機關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和國家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範圍小,免稅期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是針對特定的個人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和特定的經營行為。

這種免稅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限制性。壹般納稅人需要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相關證件和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才能享受免稅優惠。

根據財稅字[1998]33號文件,對國家指定企業和經銷單位專供少數民族消費的邊銷茶,在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稅;據(94)財稅字第號。1、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從事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的經營單位,從1起至第二年免征農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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