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起來,《意見》主要圍繞兩個問題:信用信息如何使用,違規如何處罰。證監會和上交所可以獲取股東、高管、中介機構等主要市場主體和相關企業的信用信息。在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並購重組審核、登記決定等職責時,依托多個國家信息平臺,對相關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全面描述;上述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壹旦違法違規,失信信息將在多個平臺間推送,並作為今後履行上市、再融資、並購重組審核職責和作出登記決定的重要參考。
《意見》中的失信對象主要不僅包括合法發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董事,還包括負有盡職調查責任的中介機構的相關負責人。每個責任主體都會對應相應的執法部門,相當於以後多部門同時介入的案件。這樣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根除了以前只處罰主要負責人的弊端,提高了違規成本,讓多方同時參與違規,倒逼各方各司其職,破除僥幸心理。
上市公司財務欺詐在各國資本市場上屢見不鮮。上市公司作為發行人,必須承擔信息披露的第壹責任,但如果發現財務造假,中介機構難逃罪責。2001年安然財務醜聞爆發,全球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安達信隨即破產。即使安達信說安然隱瞞了重要信息,並壹再為自己的名譽辯護,但還是無能為力。為安達信服務的花旗銀行和摩根大通等中介機構也損失慘重。
本月初,康得新宣布停牌,爆出連續四年虛增利潤119億元的醜聞。這是中國證券市場歷史上最大的詐騙案。根據交易所規定,康得新已經觸發退市條件,主要負責人也將受到嚴懲。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康得新的審計機構,也被立案調查。很顯然,發行人雖然在發行過程中具有信息優勢,但卻是隱瞞重要信息的直接主體,中介機構的失職和未盡職調查也間接助長了違法行為,更何況壹些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在長期合作中形成的親密“友誼”,不僅未盡職調查,還在利益驅動下幫助企業違法違規,違背了審計的根本原則。
科技創新板的設立和股票發行註冊制試點的核心是信息披露,證券發行、交易乃至強制退市,都有賴於發行人事前、事中、事後的信息披露。但證券發行和後續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機構較多,單壹機構監管效率低下。聯合懲戒機制不僅對科技創新板,而且對中國整個資本市場的信息環境都有很大的推動作用。而且,加強信息* * *監管,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也從整體上強化了行政和市場懲戒,進壹步提高了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責任關鍵人的失信成本,促使資本市場參與各方誠信經營、各司其職,提高了資本市場效率,保護了投資者利益。
(作者是青年經濟學家,應用經濟學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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