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者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開展全過程咨詢服務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委托其他勘察、設計、監理或者造價咨詢單位。這意味著目前國家層面對承擔全過程工程咨詢的企業資質沒有明確限制,只有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承擔勘察、規劃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時,才應具備法律規定的相應資質。
服務能力:《全過程工程咨詢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有豐富的技術、經濟、管理和法律經驗,具備與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並具有良好的信譽。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建立與其咨詢業務相適應的專業部門和組織機構,配備結構合理的專業咨詢人員,提升核心競爭力,培育全面的多元化服務和針對系統性問題的壹站式綜合服務能力。”可見,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應具備提供咨詢服務的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能力,並具有良好的信譽、相應的組織機構、健全的工程咨詢服務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
信用要求:《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工程咨詢單位信用評價標準》明確規定了工程咨詢企業的信用評價標準和相應的信用管理制度。因此,在實踐中,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除具備相應資質外,還可能符合國家發改委的相關信用評級標準。
人員要求:根據《全過程工程咨詢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程建設註冊職業資格,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高級職稱,具有類似工程經歷。承擔工程建設咨詢服務全過程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者造價咨詢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專業資格。全過程咨詢服務單位應根據項目管理的需要,配備具有相應實踐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計單位在民用建築實施全過程咨詢時,應充分發揮建築師的主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