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1、偽造證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等。;
2.虛假訴訟或者仲裁,或者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規定限制消費;
識別失信人員的標準:
1。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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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屬於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