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扣繳稅款憑證,詳細載明納稅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號碼等個人信息。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索要扣繳稅款憑證,以掌握納稅依據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上繳國庫,並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包括每個納稅人的名稱、單位、職務、收入和納稅情況的扣繳稅款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管理。
1,基本條款。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和應稅服務,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物品;
(三)向境外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和銷售應稅服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提供非應稅服務(增值稅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百度百科-發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