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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壹直討厭因為做了壹件好事而被勒索。我覺得國家應該制定法律,對這種事情進行處罰,不然就這樣了。敲詐人沒有過錯,但是會讓人心寒。如果出了問題,就應該按照錢的多少來判,直接判敲詐勒索罪。

但是我們個人不能違反法律,我也不能認同大家認為老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的觀點。我們先簡單回顧壹下發生了什麽,然後分析壹下為什麽不構成敲詐勒索。比如今年2月初,小王和同學在鄭州壹個路口騎自行車,看到壹位老人騎著電動車逆行,然後摔倒在井蓋處。兩人把老人扶起來後,小王也聯系了父親。小王的父親以為是鼓勵孩子做好事,就壹起把老人送到了醫院。沒想到,在醫院裏,老人說小王打了自己,小王父親無奈,賠償了老人5000元醫藥費。事後通過相關部門協調,老人只退了4000元,剩下的1000元堅決不退。甚至在警方認定小王無責後,他也沒有退縮。但3月1日,老人家屬已全部退還了醫藥費,並向小王父母表示了誠摯的感謝和歉意。

生活中不是這樣的。做好事的人被誣陷勒索,是社會道德水平下降,人越來越冷漠,不敢做好事,做好人難的重要原因。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壹道防線。當道德教育不足以約束人們的惡行時,我們必須依靠法律來懲罰違法行為,以維護正義,弘揚善行,促進人心向善。兩名少年因救人被敲詐,被救者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在當前社會條件下,人民法院應及時發揮司法審判職能,運用價值導向和引導,讓違法者為此付出代價。這樣才能真正符合“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社會常識和普通人的正常生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