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所需材料:
新申請勞務派遣許可的材料應提供紙質和書面形式。提交原件和復印件,核對原件後退還申請人,只提供加蓋公司公章或法人簽字的復印件。
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是:
1.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b);
2、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3.營業執照(公司已成立,經營範圍包括勞務派遣)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籌建中的公司);
4.公司章程;
5.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公司籌備中)或財務審計報告(公司已經成立,經營範圍包括勞務派遣);
6.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7.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和信息管理系統清單;
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9、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10,勞務派遣協議文本;
11.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勞務派遣企業屬於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因此,籌建中公司提交的驗資報告實收資本應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中的註冊資本壹致。設立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實收資本應與營業執照中的註冊資本壹致。
擴展數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壹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審計報告;
(二)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及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參加工會的情況;
(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四)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和受雇崗位;
(六)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七)設立子公司和分支機構。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壹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勞務派遣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註冊資本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核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註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提供相關變更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原件。
勞務派遣單位向許可機關申請註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其依法處理的社會保險權益等材料,許可機關核實相關信息後辦理註銷手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註銷申請,提交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辦理了勞動關系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務派遣許可證
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需要重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