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壹代殘疾人證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六張二寸免冠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填寫申請表和評估表壹式三份,並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進行核對,並將申請表中的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錄取。
3.殘疾評定:對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由主席等3人共同評定並簽字。對於其他人來說,很難直接認定殘疾類別和等級。必須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進行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殘疾評定結果明確。
辦理殘疾證的條件:
1,雙眼矯正視力小於0.3;
2.平均雙耳聽閾大於50分貝;
3、失語癥、發音困難、重度口吃等言語障礙;
4.肢體活動嚴重障礙,包括以下疾病:中風後遺癥、帕金森病、截肢、類風濕性關節炎、先天畸形、外傷等。
5.精神發育遲滯和適應性行為障礙者;
6、精神病人治療壹年後,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綜上所述,殘疾證的申請涉及申請、受理、評殘三個流程。殘疾證雖然好處多,但也有門檻。經鑒定、評估、復審後,方可發放殘疾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殘疾人證的發放堅持自願申請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市縣管理體制。由申請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及多種殘疾的,應發給殘疾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