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房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基於房屋、土地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具體是指房屋、土地的產權、經營權、使用權的爭議。
不動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糾紛。
房地產民事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其他侵權糾紛等等。
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後,拒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批準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家庭房產糾紛案件
原告杜海生、杜滿生訴稱,爭議的三間平房和壹間馬房是第三人杜永生為全家購買的,購買依據是宅基地使用證。現在被告杜喜生要把這套房子據為己有。請求從法律上確認爭議房屋產權歸全家所有。
被告杜喜生辯稱,爭議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購買的,準備按原價轉讓給我,故宅基地使用證上寫明所有人為我。既然原告要爭取這筆財產,我可以不拿,但必須歸還原主杜永勝。
第三人杜永生稱:被告杜喜生的辯解是真實的。因為杜希聖身體殘疾,我準備把房子按原價過戶給他,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平定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當事人系姐弟。他們的父親於1977年去世後,第三人杜永生結婚並繼續生活,只留下母親楊三妮與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杜滿生、第三人杜永生共同生活。1984,杜永勝以700元的價格買下。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講述的是不動產糾紛的內容。現在的房產糾紛,性質多,內容雜,但都歸結為當事人與被告之間因土地而產生的糾紛。即使家庭房產糾紛案件多種多樣,但本質不變。可以根據本文的案例做壹個參考,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