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條為了維護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和有關監測預警信息。
相鄰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疫情和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