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2002年6月5438+10月05日發布,計價格20021980)。
2003年和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下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85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5438)?
2065438+65438 2006年+65438 10月+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31號)廢止上述文件。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為編制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標前咨詢和協調簽訂合同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收取服務費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滿足招標人的技術和質量要求。
第六條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自願和有償的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並收取費用。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和業績,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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