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壹個真實案例:據開封日報2004年3月2011報道,超市食品標簽有問題,導致同事買到假貨投訴。了解假貨的人說,他們關註的是食品安全聲稱,而不是目的。
市內某超市銷售的棗片標簽出現了問題。同樣經營超市的楊女士發現後立即購買,並向禹王臺工商分局中心投訴,電話12315。3月7日,經中心主任張海燕調解,楊女士成功獲得被投訴超市退款476元及賠償500元,問題棗片被責令下架。
投訴依據很專業。
前壹天,楊女士帶著幾包棗片來到中心投訴,並附上了書面材料。楊女士說,她在禹王臺區某超市買的棗片有問題,希望工商部門處理。張海燕壹邊看投訴材料,壹邊聽楊女士講述,懷疑楊女士是職業打假人。在這份書面材料中,楊女士把棗片存在的問題和法律依據寫得清清楚楚:棗片標簽上營養成分的順序是容量、脂肪、蛋白質等。,正確的應該是容量,蛋白質,脂肪等。,而標註的脂肪NRV(營養參考值)%是0.7%,正確的應該是65,438+0%,依據是《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第6章。棗片有好幾種口味,但標簽上的條形碼都是壹樣的,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不同的商品必須標註不同的條形碼”。張海燕確認楊女士的投訴是有根據的,所以她接受了投訴。第二天,調解很順利。被投訴的超市退貨476元棗片,賠償500元。超市還被勒令將有問題的棗片下架。
超市同行知假買假。
楊女士是職業打假人嗎?記者根據她投訴上留下的手機號碼聯系到了她。得知記者要采訪,楊女士欣然同意。她說:“我也經營超市。讓消費者買到安全的食品是我的責任。現在網絡很發達。我平時很註意學習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所以我在進貨的時候,對食品質量要求很嚴格。食品質量不僅在物理質量上合格,在標簽內容上也合格。”
在起訴狀中,楊女士請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退還476元,賠償4760元。現在只要求超市退476元,賠償500元。對此,楊女士解釋:“主要是提醒超市保證食品安全,賠償不是目的。”
以前,社會各界對知假買假的行為有不同的看法。今年6月9日,65438,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明知是假貨而買”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規定》第三條指出:“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有質量問題仍購買該食品、藥品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