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布《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4 10 10月1至2015 12 2月31,暫免征收月銷售額2萬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
兩部門根據07年9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精神,發布此政策。
此次出臺的政策,相當於將現行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從2萬元(年銷售額24萬元)提高到3萬元(年銷售額36萬元),適用範圍從現有的個體工商戶等個人擴大到小微企業。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方式,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核算不健全,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稅額和使用增值稅專項扣除進項稅額存在困難,因此建議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自2014,1年7月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
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稅務機關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納稅期限分別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1月或1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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