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驗收合格後,由有管轄權的住建部門,形成驗收報告報市住建局匯總。
(二)市住建局將建設驗收結果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市政平臺對充(換)電財政補貼條件進行核查,對截至當年7月底的充電交易電量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統計核查,形成擬補貼項目角電量信息統計表並報市發改委。
(三)市發改委組織召開工作班會,研究確定補貼對象和資金。結果通過官網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正式向市財政局申報市級補助資金計劃,市財政局根據計劃向各區縣、開發區下達市級補助資金預算。
(四)各區縣、開發區根據市級補助預算安排配套資金,及時將市、區補助資金支付到位。
自用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報及資金發放流程
(壹)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由轄區住建部門驗收後,形成驗收報告報市住建局匯總。
(二)市住建局向市科技局上報建設驗收結果,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的市級平臺對個人使用充電設施申請財政補貼信息進行逐壹核實,結果上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組織召開工作班會,研究確定補貼對象和資金。結果通過官網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市科技局正式向市財政局上報補貼資金計劃,市財政局根據計劃向各區縣、開發區下達市級補貼資金預算。
(三)各區縣、開發區在收到市級補貼資金預算後,及時支付給個人。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Xi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七條公(專)充設施投資者應於每年8月底前向所轄住建部門提交《Xi公(專)充(換)電設施項目運營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2),各相關部門於每年9月辦理公(專)電項目。
運營充電設施補貼。相關部門運行補貼申報和資助程序如下:
(壹)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驗收合格後,由有管轄權的住建部門,形成驗收報告報市住建局匯總。
(二)市住建局將建設驗收結果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市政平臺對充(換)電財政補貼條件進行核查,對截至當年7月底的充電交易電量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統計核查,形成擬補貼項目角電量信息統計表並報市發改委。
(三)市發改委組織召開工作班會,研究確定補貼對象和資金。結果通過官網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正式向市財政局申報市級補助資金計劃,市財政局根據計劃向各區縣、開發區下達市級補助資金預算。
(四)各區縣、開發區根據市級補助預算安排配套資金,及時將市、區補助資金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