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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被拆遷,承租人能得到什麽補償?

2004年,某服務中心與老張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在房山區租房,並在此地址註冊了公司。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拆遷房屋,老張與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並領取了補償款。補償項目包括房屋及其地上附著物、搬家補貼、停產停業綜合補貼等。服務中心認為賠償金應歸自己所有,但老張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老張返還50萬元,包括裝修賠償金、搬家補助費、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等。結合服務中心出租房屋的面積、補償協議的約定以及實際操作情況,法院最終判決老張向對方支付拆遷補償款654.38+098萬元。

法官的陳述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服務中心是否應該獲得拆遷補償。服務中心以涉案房屋為住所,領取了營業執照。經營中遇到拆遷,老張拿到的拆遷補償款包括搬家補助和停產停業綜合補助。搬遷補助和停產停業綜合補助是服務中心因拆遷遭受的實際損失。老張收到了這部分拆遷補償款,應該返還給原告。

很多情況下,出租人在與承租人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會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租賃合同自動終止”,“承租人配合出租人騰退房屋”,以防拆遷。因此,壹旦租賃店鋪被納入拆遷範圍,出租人往往會起訴法院解除合同,收回店鋪;承租人認為自己享有店鋪拆遷的利益,不同意在沒有足夠補償的情況下解除店鋪租賃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承租人有權獲得相關損失的補償。拆遷單位與出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往往會將承租人的補償包括在內。存在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有權獲得補償;但在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前,出租人已與承租人解除合同並收回商鋪的,承租人的相關利益除外。因此,雙方應謹慎處理合同的終止,以防止新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