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是具有壹定資質,按照機動車駕駛員素質教育計劃培訓駕駛員的法人單位。在這裏妳可以學習駕駛各種機動車輛的駕駛技巧,主要是汽車。在這裏還可以學到交通法規、交通標誌等很多理論知識。
壹般取得教練資格的師傅(多為老司機)會擔任教練,幫助考駕照的人。
2.駕校的主管部門是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質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的,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證條件;經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數據:
1.申請執照時請註意:
駕駛培訓屬於許可經營項目,即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相關許可證書或批準文件,最多能拿到文件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經營。《道路運輸條例》第39和40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申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及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分別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駕校的設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2006年第2號),申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健全的培訓機構;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4.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5.必要的教學車輛;
6.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其國家標準為:《機動車訓練場技術要求》(JT/T434)、《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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