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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壹男子多次冒充警察,兩次強奸酒店女服務員。那個人自首後,法院的判決是什麽?

荊門壹男子多次冒充警察,兩次強奸湖北荊門壹酒店女服務員。發生了壹起令人發指的強奸案!2021 8月的某壹天淩晨,荊門火車站旁的壹家賓館裏,迎接壹名男“警察”高。高某自稱是派出所指派到賓館例行檢查的。如果酒店不配合,就會安排“警力”查封酒店。

在檢查過程中,高見到了酒店女服務員,並告訴酒店老板需要帶走調查。隨後,高將帶到事先準備好的其他酒店房間,並以警察的身份進行口頭威脅,最終與發生了兩次關系。當天下午,高主動到派出所投案。目前,高某因涉嫌強奸罪被提起公訴。

原來高根本不是警察,是假的!但即便如此,酒店老板和受害者還是被高的小動作嚇到了,這真是不可思議。也許真的有什麽東西被高抓住了。但為什麽高冒充警察的行為沒有被提起公訴,只以強奸罪提起公訴?

假警察高涉嫌招搖撞騙。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裏的詐騙不僅限於財產,還有愛情,榮譽等等。比如本案中,高某最初假扮警察去賓館檢查,大概是為了享受別人受驚嚇聽話的快感,實際上達到了這個目的。

招搖撞騙罪是壹種實施犯罪的行為,即高某實施了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但高某沒有被控招搖撞騙罪。為什麽?這就涉及到刑法謙抑性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是在虛張聲勢,還是達到了很嚴重的程度。到底什麽是嚴重,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可以從《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找到相應的依據,判斷高是否構成招搖撞騙罪。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這種行為都有規定。情節輕微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行為,情節嚴重的,屬於犯罪行為。本案中,高某只是到酒店吵鬧檢查,並未向酒店老板索要財物或其他東西。由於高的行為只是“輕微”的治安處罰,更談不上招搖撞騙罪。壹些網民可能認為高以警察的身份帶走是侵權行為。這不是很嚴重的後果嗎?

法院判男方自首當然是很嚴重的後果,但這種行為在強奸罪中已經有過評價,這裏就不贅述了。因此,本案中,高僅被控強奸罪,而未被控強奸罪和詐騙罪。對於高某的招搖撞騙行為,辦案機關應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將對高某的招搖撞騙行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