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全稱《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壹印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編號。中國出生人口的法定醫學證明通常是嬰兒出生的醫院出具的。
出生證明的作用
出生證明是嬰兒生命的第壹個證明,其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能證明嬰兒出生在中國以及相應的出生狀況等基本內容;
2.確認出生嬰兒的直系血親關系;
3.是寶寶申報國籍的重要醫學依據;
4.也是戶口登記機關對新生兒進行登記的重要依據;
5.新生嬰兒可以用它獲得壹些醫療保健服務;
6.《出生醫學證明》可作為辦理子女相關事宜的有效憑證。
出生證明所需材料
1,兒童健康手冊
2.男女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3、出生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4.出院後結賬
5、血液文件和聽力篩查
6、首次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
7、孕婦信息輸入卡(IC卡)
8.確定孩子的姓名和地址註意:
(1)以上材料必須齊全,缺壹不可。
②出生證明壹經打印,不可更改。
(3)出生證明最遲在3個月內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從事家庭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壹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母嬰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為孕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餵養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