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按照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各種征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法律客觀性:
第壹條為加強東環鐵路項目征地管理,妥善處理政府與群眾的利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東環鐵路項目拆遷及用地審批》(傅穹辦函[2007]152號)印發《海南省東環鐵路項目征地拆遷及用地審批辦法》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據項目建設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對征收的集體土地,按照本條例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對地上青苗等附著物和構築物給予壹定補償。第三條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本項目建設用地的需要,支持和協助政府征地拆遷工作。第四條征收集體土地,必須按照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和構築物的補償標準給予足額補償,不得擅自克扣、減少或者挪用,損害農民合法權益。具體標準為《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表》(附表1)、《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土地青苗補償標準表》(附表2)、《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表》(附表3)。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其青苗、地上附著物和構築物不予補償。(壹)征地公告發布後,搶種搶建。(二)在基本農田植樹、挖池塘養殖。第六條除耕地外,地上的經濟作物,按市有關部門提供的每畝科學株數進行補償(見附表四)。每畝株數未達到科學株數的,按實際數給予補償;每畝株數超過科學株數的,可給予適當的搬遷費,搬遷費最高不超過1萬元/畝;多種經濟作物混合種植,種植數量超過科學種植數量的,按照該地塊種植主導經濟作物的科學種植數量給予補償。第七條收回國有農場、林場、鹽場和地方農場的劃撥建設用地只補償地上附著物;受讓方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按照項目所在市、縣的區域基準地價標準進行補償。第八條房屋及地面附著物拆遷補償費按照附著物的經濟價值確定。具體標準見附表2和附表3。征地拆遷期間被拆遷戶需要限期搬遷的,給予5個月的搬遷過渡費,具體補償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搬遷費按每戶1000元壹次性補償。沿線失地農民因房屋拆遷確需重新安排新宅基地的,由鎮政府和辦事處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