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詳細規定特許人將為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期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期服務:主要包括選址、加盟店裝修、培訓、購買店鋪設備、融資等。
後續服務:包括總部有效執行特許經營活動,幫助維護標準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不斷改進創新運營方式,傳授給加盟商;總部進行市場調研,向加盟商傳遞市場信息;總部開展集中統壹的推廣和廣告活動;總部為加盟商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總部專家為加盟商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
在合同中詳細列出這些服務,是對加盟商利益的法律保護。
關於入會費
壹般包括加盟費、版稅、廣告費和其他技術支持費。
壹般來說,不同加盟商的特許權使用費計算比例通常是不同的,用於計算比例的基數(按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或銷售利潤的壹定比例)也不統壹。簽訂合同前,被特許人應仔細研究加盟費的計算方法,避免日後因誤解產生糾紛。
移動應註意特許經營項目中是否存在隱性不可預見費用。
(1)加盟費包括哪些項目?
(2)是否包括商標使用費?
(3)有多少自籌資金可以創業?
(4)是否需要定期支付版稅或管理費?怎麽算?如何支付?
(5)特許人是否提供技術人員和管理團隊?有多少?
(6)培訓費有必要交嗎?怎麽算?
(7)是否有必要加入合作廣告計劃?費用怎麽分攤?加盟商提供什麽產品或促銷服務?
特許經營合同期限
(1)時長清楚嗎?
(2)期限是否與租賃期限壹致?
(3)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嗎?
(4)續約有什麽條件嗎?如果有,條件是什麽?詳細嗎?
論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簽。這也是壹個應該註意的問題。俗話說,加盟商要註意避免類似情況。
關於授權範圍
包括授權區域、期限、權限等。
權限分為獨占、獨享、普通三個等級,權限遞減。此外,如果被特許人是區域性總特許人,還需要明確相關市場的開發權、承包權、監管權和收益分配方式。
特許經營合同中涉及的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